今日要闻!广西15地展开这项试点,会带来很多收益

2023-05-07 15:21:4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简称“农地入市”)试点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日前,全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部署培训视频会召开,部署并启动全区深化农地入市试点工作。广西有15个县(市、区)被自然资源部确定为深化入市试点地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15个县(市、区)

被确定为深化入市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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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宾阳县、柳州市鱼峰区

桂林市临桂区、梧州市藤县

北海市合浦县、防城港市上思县

钦州市浦北县、贵港市桂平市

玉林市玉州区、福绵区

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

百色市平果市、河池市宜州区

“农地入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要怎么入市?

我国农村的“三块地”改革(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让沉睡的“农地”看到了希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怎么分配?

在利益分配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

2016年发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士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农地入市”后,农民获得哪些好处?

以北流市为例,该市“农地入市”收益高于改革前征地补偿,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农民增收,盘活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保障用地项目顺利落地,推动了人口、资源、资本、服务等要素的城乡双向流动。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通过入市改革,农村中原本是荒地、废旧厂矿等实际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高效利用起来,盘活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有效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增加农民集体土地收益,不少地区通过产业发展、就业扶持带动农民增收。

此外,在实施集地入市改革过程中,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一部分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入市项目捆绑配套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方式,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试点地区要怎么做?广西自然资源厅指出:

试点地区要重点关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涉及的利益平衡、土地用途用地方式之间的关联性、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八个重要问题”;

抓紧落实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等“两项前置条件”;

坚决盯住不能把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等“三项负面清单”;

积极探索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以及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等“两项重要机制”;

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等“三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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